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4.1.1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广播电视区域、电影制作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防火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2.1 塔楼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区域。
4.2.2 塔楼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
4.2.3 塔楼、塔体及塔下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2.4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当设置在塔下建筑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不应设置在塔下建筑的屋顶,与塔体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9m。
4.2.5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严禁设置在塔楼、塔体内,当设置在塔下建筑内时,应采用管道供应燃油、燃气,并应靠外墙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2.6 塔下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塔下建筑屋顶严禁开设天窗。

4.2.10 建于建筑屋顶上的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0.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体与塔下建筑之间应采取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塔体内的电梯和疏散楼梯与塔下建筑各层不应连通,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设置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扩大前室与其他空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5.0.7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楼设置游览业务且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小于等于2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无游览业务仅有电视、调频广播或(和)微波发射设备值班人员的发射塔,应设置一座消防电梯和一座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m;
    2 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为201人~3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所有电梯均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楼梯梯段的净宽不应小于1.4m;设置两座疏散楼梯时,每座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m;
    3 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为301人~4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所有电梯均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并应设置两座疏散楼梯,每座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m;
5.0.9 塔楼内公共区宜设置通至避难层的联系楼梯,该楼梯可为敞开楼梯。
7.2.1 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电影摄影棚;
    2 塔楼;
    3 体积大于5000㎡的塔下建筑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7.3.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2 塔楼;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7.3.3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和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摄影棚应设置雨淋系统。雨淋系统的报警阀组应设置在阀门室内,且阀门室应靠近演播室或摄影棚的主入口等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雨淋系统的演播室、摄影棚,应设置排水设施;
    2 当一室、厅、棚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雨淋系统分区时,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绘出雨淋系统分区的平面图和相应的启动按钮分区号;
    3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的摄影棚应在摄影棚内预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接口。
7.3.4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录音胶带库房、录像带库房、光盘库房、重要的资料档案库;
    2 重要的工艺系统设备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3 塔楼及A类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内的微波机房、调频发射机房、电视发射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7.4.2 对不宜用水扑救的下列广播电视设备部位和机房,应选用气体灭火器:
    1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调频广播发射机房、调频广播控制室、电视发射机房、电视控制室、传输机房、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2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的发射机室、控制室、节目交换室、天线交换开关室、天线调配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3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的高功放室、小信号室、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4 广播电视微波站的微波机房、监控室、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8.0.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等无窗或设置固定窗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不大于200㎡的电视演播室、导演室、录音室、配音室、直播室、控制室,因受工艺限制,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确有困难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顶棚、墙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材料,地面的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B1级材料,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2 房间之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0.3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塔楼内的公共区及办公室;
    2 塔下建筑的中庭、展览厅、商业用房、餐厅、休息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经常有人员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以外的其他技术用房。
8.0.5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8.0.6 摄影棚应设置排烟设施。
9.1.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2 B类广播电视发射塔宜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他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3.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要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和工艺设备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
9.3.2 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1 综艺演播室、摄影棚;
    2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的新闻、专题演播室;
    3 建筑面积大于120㎡的录音室及录音棚;
    4 建筑面积大于50㎡的化妆室;
    5 候播区;
    6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9.3.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内演播室、摄影棚、候播区、录音室、录音棚、化妆室及发射塔塔楼内的餐厅、商业营业厅、观光厅等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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